劲爆丨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票案宣判

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在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9月9日,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在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据了解,骆某系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税管员,负责一定区域业户的基础管理和风险应对。2020年11月份,男子孙某伙同他人谋划开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随后,孙某找到骆某。骆某明知孙某来本区注册公司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仍然与孙某对注册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商议。

2020年12月8日,孙某以骆某负责区域为经营地,注册成立了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随后,孙某和骆某对开票内容、开票数量、办理增量、避免被监控等问题进行沟通。骆某负责在税务监管中提供方便,并与孙某约定获利后分成。

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孙某和他人在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非法收入2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至25日,孙某等人让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购票支付17.1万元。上述税额共计103万余元未抵扣税款。2020年12月23日,骆某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并于2020年12月25日收取孙某非法所得5万元。

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骆某明知孙某伙同他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犯意,利用自己税管员的身份,与孙某共谋注册空壳公司、选取公司地址、公司经营范围,并找人帮助孙某办理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业务,而且参与利益分成,被告人骆某、孙某的行为系共同故意犯罪。
经调查,被告人孙某、骆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社区矫正调查结果,法院作出判决: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公诉机关对裁判结果亦未提出异议。

【法官说法】虚开增值税发票会严重干扰市场经济和国家税收
该案主审法官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破坏行为,应当予以惩处。电子发票是近年来尝试推行的节约成本、便利市场主体缴纳税款的一项改革。犯罪分子却研究利用这一便民措施牟利,当从重从快打击,以儆效尤。
法官表示,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行为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同时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刑罚的惩罚力度较大,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同类案件,甚至可以达到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程度。可以说,企业经营中最大的风险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不守法和违法犯罪的风险。因此,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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