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电停产!你的财税人员有做对账吗?

你的工厂如期交货没?

近日,发改委公布的一纸《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晴雨表》掀起了限电停产的大潮,安徽、江苏、山东等多个省份纷纷出台了“限电令”。在这个风云激荡的时代里,“限电令”的讨论也在网上如火如荼的展开。在面对限电、停产造成的损失,我们的财税人员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本文将分为会计处理、增值税进项转出以及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三部分进行探讨。

会计处理

因为停电开不了工,生产不出产品,对于工厂型的卖家来说收入来源自然会减少,甚至为零。但是,房租、人工等多项支出,并不会因为停工而消失。也就是说,停电造成的成本减少速度赶不上收入减少的速度。这一类“停工损失”无疑并不属于一种正常的损失。因为你无法预见供电局什么时候会给你拉闸,又会在什么时候愿意给你供电。就跟之前的疫情期间停工损失一样,它是不可避免的计划外损失。所以,将限电造成的停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乃合情合理的。同时,将限电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不会影响产品成本的计算,也符合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关系原则。如果在限电期间,继续像正常停工那样,把成本算到相应受益对象头上的话,就很有可能会出现某几个月的收入成本之比明显不同于其他月,收入低成本却没有相应减少。即便声称有合理解释,这种数据波动仍是很容易受到关注和质疑的。

相关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九条规定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增值税要不要进项转出?

正如上文分析,限电造成的损失属于计划外的损失。而增值税上存在一个规定:非正常损失进项不得抵扣。据此,有卖家认为,限电造成的停工损失很明显就是“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转出。但这种观点属于语义理解偏差。税法中,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是很严谨的,仅限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限电很明显不是企业的管理问题。所以哪怕限电属于“计划外的损失”,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转出!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折旧能不能税前扣除?

在限电停产期间,企业的各类生产设备都会处于空置状态,但在会计上依旧需要继续计提这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那么,对于停工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否享受税前扣除呢?

答案是肯定的。限电所造成的固定资产不投入使用,是一种暂时性的不投入使用。对于暂时停工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并没有做特别的税前扣除限制。

因此,卖家继续享受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限电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依然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相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以上就是小优对近期发生的限电停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财税部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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