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新政-跨境知道

重大利好!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新政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内容明确:

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将被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而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一直以来,跨境电商都面临着“退货难”的问题。据相关报道,对于境外消费者的退货申请,商家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两种情况:

1、对于低客单价商品而言,尽管有些商品可以进行二次销售,但由于境外团队精力有限且运营成本高,多会选择由合作的物流公司或海外仓公司进行销毁处理,损失商品价值,并且会产生销毁费用;

2、对于高客单价或大件商品而言,如不能进行二次销售,或者部件需要修理,通常会考虑退回国内,则商品需以进口模式回到内地,或是退回香港由商家上门自取,除了运费成本之外,还可能产生进口关税等成本。

此次《公告》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不管是寄送给境外消费者后被退货的商品,还是备货在海外仓后产生滞销的商品,只要有必要且符合规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都将有望不增加税费成本退回我国境内。

以下是公告原文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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