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丨美国专利审查-跨境知道

知识丨美国专利审查

你知道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后会发生什么吗?快来看看

申请人向USPTO递交申请后,审查员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可大致将审查分为两个阶段:初步审查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
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通常会下发的通知:补正通知书、限制性审查意见通知书。
A.补正通知书(Formalities Letter)
申请人向USPTO递交了申请,审查员受理后,会先对递交的材料进行格式上的初步审核。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存在形式缺陷,通常会下发一份“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一般涉及到的,多为附图和序列表问题,例如:附图不清晰,附图标记不准确,无附图说明,未提交单独的序列表等。
答复期限: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在缴纳延期费的情况下,最长可延期至六个月。
B.限制性审查意见通知书(Notice of Restrictive Review Opinion)
一般来说,审查员首先会审查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是否满足“单一发明”的要求。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涉及两组或以上互不相关的发明,会通过发出“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的方式要求申请人从中做出选择。申请人必须选择一组发明作为后续实质审查的对象,即使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要求有误并提出抗辩(traverse),选择也还是无法避免,并且在有些技术领域,抗辩往往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结果却大多不尽人意,所以专业代理人可能会建议申请人考虑不做抗辩(without traverse)。未被选中的其他发明可以后续以分案申请的形式重新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申请。
答复期限: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在缴纳延期费的情况下,最长可延期至六个月。与很多国家不同,美国的延期费可以在超答复期限后,与答复一起提交。例如:“限制要求”的答复期限是两个月,但是申请人在第四个月才递交答复,此时将两个月的延期费与答复一起提交即可。

答复延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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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中,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具有可专利性方面的缺陷,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实质审查阶段,通常下发的通知:非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审查员指导意见通知书。
A.非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Non-Final Office Action)
Non-Final Office Action,一般是申请进入实审后收到的第一封审查意见,是审查员第一次提出至少一个影响申请获得授权的新问题。 
答复期限: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在缴纳延期费的情况下,最长可延期至六个月(具体延期费用参考上述表格)。
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必须做出答复或修正。通过反驳审查员的意见或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克服缺陷。如果该缺陷得以克服,并且申请人的回复中没有引入新的缺陷,审查员可能会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B.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Final Office Action)
申请人没有完全解决或克服上一封审查意见所提出的所有缺陷,因此会下发Final Office Action。
注意:通常如果申请人没有完全克服第一封非最终审查意见中所提出的所有缺陷,审查员下发的第二封审查意见基本为最终审查意见,但审查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多次下发非最终审查意见,才会下发最终审查意见。
答复期限: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在缴纳延期费的情况下,最长可延期至六个月(具体延期费用参考上述表格)。
注意:如果申请人认为最终审查意见中所提到的缺陷不容易克服,审查员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审核我司提交的答复文件,可以在三个月内提交答复,须同时请求RCE(有额外费用)。如果申请人认为最终审查意见中所提到的缺陷比较容易克服且修改范围较小,可以尝试在两个月内提交答复,须同时请求AFCP,此时可避免过早地产生RCE的费用。

非最终审查意见和最终审查意见基于的法条:

申请主体的可专利性--35 U.S.C. 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

新颖性--35  U.S.C. 102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35 U.S.C. 102 (pre‑AIA)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and loss of right to patent.

创造性--35 U.S.C. 103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n-obvious subject matter.

          --35 U.S.C. 103 (pre‑AIA)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n-obvious subject matter.

说明书充分披露要求--35 U.S.C. 112  Specification.

                              --35 U.S.C. 112 (pre‑AIA)   Specification.

答复审查意见常用的两种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抗辩。
修改权利要求: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所引用的现有技术或者所提出的缺陷是合理的,为了尽早获取授权,申请人可根据审查员的建议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地修改。
抗辩: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所提出的缺陷是不合理的,并且所引用的文献不属于现有技术,为保护专利的最大范围,申请人可采用争辩的方式进行答复。
当然,答复方式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大多数的申请人采用的是二者合一的方式。在适当地修改权利要求的同时,对认为不合理的地方进行适当地争辩。 
C.审查员指导意见通知书(Advisory Action)
美国审查采取的是“轮回”制,通常如果申请人收到了Final Office Action,代表着审查员一轮的审查已经结束,如果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提交了答复,但没有完全克服Final Office Action中的所有缺陷,使该专利处于授权的状态,则审查员会下发审查员指导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想继续审查,则须请求RCE,意味着新一轮的审查开始了,下一封可能会收到的便又是非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

答复期限:审查员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最终审查意见的延伸,即审查员指导意见的答复期限=最终审查意见的三个月答复期限,在缴纳延期费的情况下,最长可延期至六个月(具体延期费用参考上述表格)。例如:最终审查意见下发的时间为2021年2月1日,申请人在2021年3月20日,即两个月内提交了答复,审查员在2021年4月5日下发了审查员指导意见通知书,则审查员指导意见的答复期限为2021年5月1日。

总结

Sun闪帮大家总结下,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时,USPTO在审查时会下发通知的原因:

  1. 下发补正通知书(Formalities Letter)---存在形式缺陷

  2. 限制性审查意见通知书(Restriction Requirement)---存在两组或以上的发明

  3. 非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Non-Final Office Action)---存在上述法条中指出的缺陷

  4. 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Final Office Action)---未完全克服上一次OA中的所有缺陷

  5. 审查员指导意见通知书(Advisory Action)---未克服最终OA中的所有缺陷,需开始新一轮审查

以上内容来自美国商标专利局(USPTO)、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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