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如何更好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提出要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出台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为进一步服务并促进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保税维修业务,近期小编梳理了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政策相关的热点问题,以方便进出口企业能更好地了解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等。

一、 保税维修业务如何界定?目前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203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保税维修业务,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

(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59号)办理。

二、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

(一)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三)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四)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注: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三、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二)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只能通过保税方式进口吗?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适用保税方式进口的,企业应实施以维修工单为基础的据实核销。

五、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是否需要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或电子底账?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六、 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一般是多长?

企业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按海关监管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七、保税维修货物在进出口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企业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均按照“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

八、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应如何处理?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九、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终止保税维修业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一)企业倒闭或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三)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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