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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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特殊照顾。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中文名
免税
外文名
Duty-free
对象
纳税人
分类
特定免税

一、背景

免税(duty-free)在经济生活中,税收立法确定的税收制度,包括设立税种、设计税目和税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群体的平均承受能力来制定的,适应了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但具体到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往往需要从实际出发,对一些需要扶持、鼓励或照顾的地区、行业、产业或纳税人、征税对象给予特殊的规定,以体现税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因此,在统一征税的基础上,采取免税的税收优惠,以适应个别的特殊的情形,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普遍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

国幅员广阔,经济情况千差万别。可能因为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需要对某些行业、企业或产品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可能因为某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发生意外损失,需要给予特殊照顾;也可能因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税法规定的税率一时又不宜于调整,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等等,这就需要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需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对待征税中的各种特殊情况。 

2019年5月17日,中国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管理口岸出境免税店。

 

二、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

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

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特定免税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

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这种免税规定,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和较强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

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1、临时免税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上述三类免税规定,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都严格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所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负面影响。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法律、法规尚处于不断修改完善阶段,为了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在现有法定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补充大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条款,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免税行业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免税业作为旅游产业中的高速成长版块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2011年4月20日,《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的出台助推了中国免税业实现跳跃性发展,中国免税业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机遇。

1994年以来,免税业逐步走向市场化,零售网络、经营形式、购物环境、商品结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发生了质的飞跃,行业整体实力迅速提升,销售总额已位居世界前列。

尤其是2000年以来,受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出入境旅游迅速发展,机场、口岸建设升级,市内免税店的开设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免税品行业增长迅速,明显快于同期全球免税业的增长,2010年中国免税业由上年的第22位升至全球第五。2010年,中国免税业已遍布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90多个机场、港口和边境口岸等地,年销售额达17.3亿美元,占全球免税业份额的4.4%。

分析认为,我国免税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首先要积极争取免税业务新政策,拓宽免税店免税业务的发展空间;积极实现产业转型,实现免税业向旅游零售业的转型升级。随着中国旅游业在全球旅游业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免税业必将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2010年,对中国免税业的发展而言意味着一个新市场的开启,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正在使“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渐行渐近。2011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4月20日起开始执行。 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7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且不限次数。

由于免税品经营业务涉及免税商品的监管、国家税收的征缴、外汇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免税品销售有着独特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式,中国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均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政策,中国经营免税业务主要有国家以行政手段指定国有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和政府以国际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国免税业专营公司这两种方式。

境内获准的免税运营商主要有5家,分别为:中免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日上免税行(上海)有限公司和新设立的海南省免税品经营公司。其中只有中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主要机场、港口和边境口岸经营免税业务,不存在地域限制,而其他公司则作为区域性或招标试点经营的免税运营商。

虽然免税业正在欣欣向荣地发展,但基于政策的依赖性,以及业态形式相对单一,继续开发和挖掘市场潜力仍是当下的重要话题。


五、退税区别

对一般民众而言,退税指的是退税购物(tax free shopping),退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集中在5%~20%;而免税免的是进口关税(duty, tariff),税率集中在20%~100%。

以海南省试点实施的离境退税和即将实施的离岛免税为例,这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退税税种不同

“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离岛免税”的税种为进口关税,前者是针对非免税店的普通消费退税,而后者则针对免税店购物消费。

2、退税商品不同

“离岛免税”市内免税店品类主要是香水、皮包、化妆品、首饰等,通常为国外品牌,“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海南离境退税的物品主要包括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品等,共21大类324种,食品、烟、酒、汽车、摩托车、金银饰品等不能享受退税。

3、受益人群不同

“离境退税”仅受益于离境外国人,适用人群主要是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岛免税”针对任何离岛游客,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也包括本国离岛游客,受益面更广。

4、起税点退税率

海南“离境退税”起税点为800元,退税率统一为11%,根据媒体报道,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起征点很可能设置为5000元,不同商品类别退税率为10%-40%。

5、定点商店不同

符合“离境退税”政策的商品只有从退税定点商店购买,才能按规定取得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之后,通过办理相应手续,享受退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将在海口、三亚、万宁、琼海设立4个市内免税店。呼之欲出的“离岛免税”政策将由这四家市内免税店来提供免税购物的服务。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市内免税店已经于2009年9月1日投入使用。


六、形式

由于实行免税法采用的税率不同,免税法可分为两种形式: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和累进免税法(Method of Progressive Exemption)。

1、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课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一部分所得。这种办法在国际税务实践中已不多见。

2、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免税所得并入计算。也就是说,对纳税人其他所得征税,仍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扣除前适用的税率。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大多采用这个办法。


七、优缺点

优点

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的国给与的优惠。

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行。

缺点

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的基础之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是兼顾来源的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的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如果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务负担低。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在实践中,采用此种方法的国家较少。


八、商品

免税商品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免交增值税的货物。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其免税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的进口商品。免税店经营的免税品品种,应由经营单位统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 Paid)中、英文字样。免税品不交增值税,也就不能开增值税发票。企业购买免税商品,可以按照购买金额的10%做进项税抵扣。通常可在机场的免税店,消费物品免费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优待外国观光客在购买消费品时可免税的国家,购买到免税商品。

到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

(2)特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及经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

(3)持有从境外带入,并已向海关申报的外币;

(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即旅客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限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

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填写购物单在外汇免税商店营业窗口付款后,到海关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即在购物单提货联加盖验讫章。旅客凭此单到提货点提货。付款和交海关审核时,均须出示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各物品单一品种单价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海关予以从宽掌握。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品,可不合并计算。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企业。

中国境内的免税店主要有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供船免税店及我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


九、法律

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又称为“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免税法。实际上,是纳税人的居住国,承认来源地国的权利优先,放弃了自己国的征税权。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

比如,纳税人收入150万元,其中50万元在来源的国不纳税,其中100万元在国外缴了30万元的税,剩下的120万拿回祖国,在祖国,100万元就不收税了,仅仅对没有缴纳税款的50万元收税。

有一些国家,对于国外所得,不收税,例如巴拿马、阿根廷。

有一些国家,对于国外特定范围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不收税,例如德国、法国、西班牙。

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特别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一般来说,免税法可以使本国的跨国纳税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也可以保证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国家的优先征税权,但是由于这种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不能保证居住国(或国籍国)完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有可能影响本国的财政收入,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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