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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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关税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

惩罚关税有时还被用作国家之间贸易谈判的手段,以逼迫对方让步。

实例

例如,1988年日本半导体元件出口商因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协定,被美国征收100%的惩罚关税。又如,若某进口商虚报成交价格,以低价报关,一经发现,进口国海关将对该进口商征收特别关税作为罚款。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6月29日,美国贸易委员会建议在现行进口关税(3.4%—4.0%)的基础上,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3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特别从价关税。

针对该“轮胎特保案”,商务部副部长傅自应评论称:“既缺乏事实基础,又缺乏法律依据。”说其缺乏事实基础,是因为中国对美国轮胎出口从2004年到2007年间大概增长三倍。同期,美国轮胎制造商的利润增长了两倍,中国对美国轮胎出口的增长,对美国轮胎生产商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说其缺乏法律依据,是因为这违反了WTO规则,是一种贸易保护行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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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者:跨境知道(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