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裁与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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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文简称调解中心)是一个独立和中立的国际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主要提供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等多种经济高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目的是让私人主体之间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有效地解决国内或跨境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
机构性质
联合国机构
成立时间
1994年
总部地址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咨询邮箱
arbiter.mail@wipo.in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在新加坡也设有办公室。

该中心旨在通过调解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纠纷和解协议,尤其擅长技术和娱乐方面的纠纷。当事人不想继续调解或达不成和解协议的,调解中心还会根据纠纷案件情况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仲裁或专家鉴定等程序解决纠纷。

此外,中心还为艺术和文化遗产、能源、电影和媒体、特许经营、信息通讯技术、知识产权局、生命科学、标准必要专利、研发和技术转让、贸易展览会、体育等领域提供特别仲裁和快速仲裁服务。

简介

■ 调解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WIPO Mediation Rules)

■ 受理纠纷范围:
世界范围内任何私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不限于知识产权相关纠纷。

■ 受理条件:
双方当事人达成同意调解协议,同意调解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调解条款(mediation clause),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同意调解协议(submission agreement)。没有达成同意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交申请中心调解,调解中心可以指定一名外部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同意调解协议。

■ 调解裁决的效力: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具有一般民商事合同的效力。

■ 中立人员数据库(WIPO List of Neutrals):
该数据库中共有1500多个擅长纠纷解决和具备知识产权纠纷专业知识的中立人员,包括仲裁员、调解员和专家等,调解中心需要指定调解员时,将从此数据库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定。

调解程序

1.启动

约定由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希望启动调解的,应当向中心提交附具当事人信息、争议要点等内容要素的调解申请书,并将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调解自此开始。

调解可以在双方约定的任何地方、以任何语言、依据任何法律进行。调解不在日内瓦举行的,调解中心还能协助当事人在日内瓦以外的其他地方安排会见地点。

2.确定调解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员人选,也可以约定选任调解员的程序。无约定时,调解中心将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一份相同的调解员候选名单,当事人可以在此基础共同选择调解员。自收到名单之日起 7 日内未提出回复意见的将被视为同意所有候选人,调解中心将自己指定调解员;当事人未选择同一候选人的,调解中心也将自己指定调解员。在合适时调解中心可以无视上述程序自己指定调解员。调解员人数无限制。

3.调解

调解按当事人约定方式进行,无约定的,调解员依据《规则》决定调解方式。首次会晤时,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制定时间表,督促按期提交意见书及相关事实资料,组织交换意见;正式调解会议可以一次或多次,主要商定调解程序的基本准则,进一步收集资料并确定争议问题,研究当事人利益,拟定和解备选方案,评估备选方案及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同时,调解员还可以建议当事人提交其他相关信息。当事人也可以主动提交相关信息,但调解员应注意当事人的保密要求。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会面不得作出任何记录。所有参与调解程序的人都应签署保密协议。

4.程序终结

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的调解程序终结:
  (1)当事人达成和解;
  (2)一方当事人在与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首次会见后不同意继续调解;
  (3)调解员认为继续调解不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在调解程序终结后需向调解中心提交一份书面通知,说明调解程序已经终结并注明终结日期、当事人是否达成和解等事项,并抄送双方当事人。
  调解员认为纠纷难以通过调解解决的话,经综合考察纠纷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鉴定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5.保密措施

调解程序结束后,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该归还,不得保留任何复本。当事人制作的相关笔记等材料也应该销毁。

费用

该中心认为调解应该具有成本效益。在与当事人和调解员协商后,中心确保在 WIPO 程序中收取的费用根据争议的情况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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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调解的价值由“标的额”的总值决定。

  2. 如果调解请求未表明任何货币金额索赔或争议涉及无法用货币金额量化的问题,则应支付 1,000 美元的管理费,并可进行调整。调整应参照中心在与当事人和调解员协商后根据情况酌情确定的管理费进行。

  3. 调解员必须详细准确地记录所完成的工作和调解所花费的时间。调解终止后,应将此类记录的副本连同调解员的发票一起提供给当事人和中心。

  4. 在与当事人和调解员协商后,中心应根据时薪或日薪以及争议标的和调解的复杂性等其他因素,确定最终支付给调解员的金额,调解员花费的总时间、调解员的勤勉程度和调解程序的速度。

  5. 为计算调解费用,以美元以外的货币表示的索赔金额,如有必要,应根据调解之日的联合国官方汇率换算为以美元表示的金额。支付。

  6. 如果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在已公布的 PCT 申请中被指定为申请人或发明人、海牙体系或马德里体系下国际注册的持有人、产权组织,则中心管理费减免 25%绿色技术提供者或寻求者,或中小企业(员工少于 250 人的实体)。

  7. 根据《产权组织调解规则》第 4 条(b)款指定的外部中立人的费用金额和币种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应由中心与外部中立人和当事人协商后确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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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Re小闪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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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者:Re小闪电.(202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