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疫情被定为最高等级“PHEIC”!出口企业可七招应对不利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仍在持续,而疫情对于外贸出口的影响早已显现——国外买家以疫情为理由拒收中国的产品,出口运输受阻……此外,1月30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PHEIC”(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个决定无疑将对我国外贸雪上加霜。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仍在持续,而疫情对于外贸出口的影响早已显现——国外买家以疫情为理由拒收中国的产品,出口运输受阻……此外,1月30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PHEIC”(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个决定无疑将对我国外贸雪上加霜。

 

被评估为PHEIC是把双刃剑

据悉,世卫组织做出的这个决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如疫情发生重大变化,总干事有权提早召开会议,解除紧急状态。

PHEIC是世卫组织传染病应急机制中的最高等级。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世卫组织已经于1月22日至23日连续两天召开了紧急会议。当时的结论是,新冠疫情还不构成全球性的紧急状况,宣布PHEIC为时尚早。

但随着疫情在接下来一周的迅速蔓延,多国进行了撤侨、多家国际航空公司宣布停飞中国,多名国际医学专家呼吁,世卫应重新评估宣布PHEIC的可能性。

多位国际防疫专家对界面新闻表示,PHEIC作为世卫组织的一种工作框架,它对身处疫情中心的国家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给防疫带来更多的人力、财务、医疗资源,帮助该国更快更好地战胜疫情;但它也可能触发各国关于旅行、贸易的相关限制,给该国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压力。对此,世卫总干事将有权力向缔约国发布建议,敦促他们不要关闭边界或实施旅行、贸易制裁。

而据世界卫生组织网站介绍,一旦某种疫情被世卫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当于向世界各国发出一个明显的信号:如果没有大规模的应对行动,疫情将无法被妥善控制。

不难理解,世卫组织这个决定会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交流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这个标签很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恐慌,从而导致国际社会中断与我国的旅游或贸易。


对外贸不利影响已经显现

虽然世卫组织不建议其他国家针对新冠疫情采取限制性措施,但各国仍有权且有可能自行制定国内法或相关措施从审慎角度防止疫情,包括对人员入境和货物进口进行限制。例如美、法、日、俄、韩等多国宣布从武汉撤侨;朝鲜、俄罗斯暂时关闭相关地区中朝、中俄边境口岸;美国、德国、瑞士、法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公司考虑暂时取消本国往返中国的航线等。

此外,随着海外社交媒体对中国疫情的的报道、传播和扩散,已经有国外商家、消费者开始拒收中国的产品。

1月28日,有速卖通敦煌网卖家反馈称,其合作2年多、来自科威特的老客户因畏惧中国疫情的影响,明确拒绝已经谈好的合作项目。相较平时,疫情发生以来该卖家店铺的订单量减少了20%-30%,且后续的影响还在不断扩大。

另有亚马逊卖家Kate表示:“1月27日,我们英国的客户以中国商品有潜在病毒风险为由要求我们退货、退款,即便我们证明商品早在12月份已经送达海外仓,仍然被买家拒收。”

关于中国产品被退货退款、拒收的同类反馈近来还有不少,尽管目前要求退款退货或明确拒绝中国商品的是很小的一小部分,但随着疫情信息的更广泛传播,这种情况很可能会逐渐增多。


出口商可采取七招应对

疫情背景下,各国采取措施对出口贸易已经产生了影响,广大出口商应当积极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在与国外买方交涉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一)建议出口企业梳理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和确认上下游合作企业的配合程度,根据已签订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安排生产计划,排查相关贸易合同是否还能如期履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二)出口企业可多种渠道不断更新了解相关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进口限制法令,停止向已经出台货物进口限制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发送货物;

(三)若由于原材料供应匮乏、生产能力不足、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或由于受到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限制进口的法令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贸易合同的,出口企业应将疫情造成其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并附上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不可抗力证明、春节延长假期通知等证明文件;

(四)若因疫情与买方发生合同执行纠纷,出口企业可梳理贸易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目的落空的条款,结合贸易合同约定与买方协商解决方案;在买方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支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时,依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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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买方主张解除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应要求买方提供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

1.买方所在国官方发布的禁止接收中国出口货物的法令或文件;

2.买方销售对象或者买方所在国消费者已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或已有拒绝购买来源于中国货物的倾向,买方继续接收货物将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证据;

3.若买方主张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存在疫情病毒,且可能导致买方及买方的客户受感染,应要求买方提供权威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

(六)与买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有利于促进双方长期合作和共同实现商业利益的合作方案。

(七)对于尚未正式签署贸易合同的采购意向,出口企业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可能给贸易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并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作出有针对性的约定。

来源:华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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