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务稽核和处罚

税务稽查普及

德国税务局税务稽查每隔三年至五年进行一次。

1.稽核

拥有外国股东的大型公司几乎总是被定期稽查,不过并不是每年都要以同等强度予以稽查。

税务稽查通常是对公司的账簿、记录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详细的实地审查,并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

在大多数情况下,税务稽查结束之时会召开一个总结会议,在会议期间税务稽 查员就其发现与结论进行讨论。

通常情况下,纳税义务人与税务稽查员能就事实问题达成一致,不过若纳税义务人不同意税务稽查员所持意见,其有权要求在稽查报告中做出适当保留。

在报告出具之时,纳税义务人再次被给予发表意见的机会。该意见必须在大约三个星期内提出;否则,报告将被提交到负责签发纳税通知书的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

该通知书将对之前出具的初步评估予以修改或者确认,并成为最终结果,在纳税义务人收到之日起满30天后具有约束力。任何异议必须在此之前提出,并且这一期限必须认真予以对待,因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再进行一次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评估。
税务稽查员有权直接进入以电子方式保存其账簿的任一纳税公司的电脑。他们可以现场使用纳税义务人的硬件和软件查询数据,或者非现场使用他们自己的稽查软件搜索或分析数据备份。税务稽查员也可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其制定的标准分析或汇总数据。

2. 上诉

德国实行一种三级上诉制度。

第一级复议是到签发纳税通知书的税务机关,本质上是请求稽查员重新考虑一下他们对于分歧点的观点。

下一步是到主管的地区财税法院起诉,从该法院再到作为管辖整个德国的财税上诉法院的联邦最高财税法院。

可就法律观点或事实问题向地区财税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只能就法律观点向联邦最高财税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联邦最高财税法院持有与地区财税法院不同的法律观点,但由于缺乏事实信息而不能就案件作出裁决,则联邦最高财税法院须将该案重新发回下级法院,而不得自行调查事实。

经税务机关许可,对评税的上诉可直接提交至地区财税法院,也就是说可以“跳过”上诉程序中的第一步。

往往在纳税义务人就官方税务指导方针的某些观点或某一政令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但就案件事实并无争议的情况下,授予该许可。

纳税义务人若认为评税违反了欧洲法律,可基于此观点提出上诉。

然而,必须遵循德国的上诉程序——纳税义务人不能直接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

不过,纳税义务人可向财税法院而非税务机关提出上诉至欧洲法院的请求。

提交至欧洲法院审理的案件通常需要大约三年的时间才能予以裁决,还应指出的是,欧洲法院并不会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判纳税义务人胜诉或者败诉,而是就欧共体法是否允许或阻止国家法律或惯例的某一特定观点做出判决。

因此,欧洲法院的判决所采取的形式是针对提请法院所提出的“初步”问题的一个答复,而并非支持或反对纳税义务人的一个命令。

3.罚款

对于所有延期缴付的款项按照6%的年率征收利息。但是,利息期在评税年度结束后满15个月才开始起算。

尽管(基于退税款项而获得的)相应所得是应税利益,延期付款利息却并非税前可抵扣费用。

其他各种罚款也可予以征收,不过——除了转让定价文件——较为严重的罚款通常仅在出现故意企图诈骗的情况下才予以征收。

在这一点上,与外国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文件的规则却是个例外。

若未充分遵守该规则,将使纳税义务人面临罚款,确定罚款金额的依据是因违反规则而少付的税款金额。

该金额通常数目很大,原因是违反行为使得税务稽查员有权将其发现建立在任何可能的估计范围的上限。

这与联邦最高财税法院对充分的书面文件记载之解释差异通常所持的观点形成了对比,该观点的大意是如果纳税义务人的观点在各个方面均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那么就不能责备该纳税义务人。

因此,税务稽查员仅仅有权建议进行基于任何范围下限的重估——如果书面文件记载足够充分的话。

4.裁定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拟进行的行动的税务结果在事先作出裁定。

从广义上讲,申请应被提交给对该纳税义务人进行管辖的税务机关,而且须从潜在风险和所涉及的不确定性这两个方面详细描述拟进行的行动、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观点以及裁定被认为是必要的原因。

如果纳税义务人就一个计划已开始采取行动,税务机关对此将不再作出裁定。费用将根据受到裁决影响的税款金额予以收取。

其收费标准是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费用介于241欧元至91456欧元之间。若标的价值小于1万欧元,则不收取费用。

预约定价协议是联邦中央税务局的职责。应纳税义务人的请求,联邦中央税务局根据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相互协商”的方式与相应的外国主管当局就预约定价协议进行协商。

因此,预约定价协议是双边协议,不过根据有关这一问题的官方公告,可通过与多个外国主管当局协商达成相同协议的方式取得多边协议的效果。

该公告强调,纳税义务人和联邦中央税务局之间在协商期间以及协议的有效期间(通常为三至五年)需有充分和坦诚的合作。该公告清楚地假定,纳税义务人很清楚其利益与税务机关的利益是一致的,并明显更愿意就方法和决定因素

(“关键假设”)——而不是就税率或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显然,纳税义务人很可能更愿意确保对其所得只进行一次征税,而不愿意在两个国家实际分开缴税。

联邦中央税务局就其协商收取固定的费用。标准费用金额分别为2万欧元(对于一项新协议)、1.5万欧元(对于一项现有协议的扩展)以及1万欧元(对于反映已改变情况的变更)。

对于规模较小的情况(即关联方的产品年销售额不超过 500万欧元或者所收取的服务费每年不超过50万欧元),费用减半。


来源:寻找德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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