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ODI(直接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程序(下篇)

ODI备案相关部门处理的手续及流程

上文介绍了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本文将介绍境外企业再投资所需手续和境外企业年报报送。

境外企业再投资

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  
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需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向商务部门提交。
报告方式:
1. 境内主体登录进入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后,在“申请证书类型”下拉菜单中选择“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按提示录入再投资企业的有关信息,保存并打印备案表后加盖公章。
2. 境内主体将再投资备案表连同再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通过各市外经贸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报省商务厅。
境外企业再投资的相关手续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第11号)规定,境外投资行为中,但凡是境内企业以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属于直接投资行为,无需考虑是否系通过其境外控制企业实施;境内企业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通过其控制或参股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需要事前履行发改委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但境内企业不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其参股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不被纳入监管、无需履行事前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
1. 发改委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2. 商务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 外汇管理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因此,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境外企业(母公司),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如母公司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子公司),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境外企业年报报送及存量权益登记

根据《外商投资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规定,填报统计年报以及办理ODI 存量权益登记是公司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前提条件。

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或移交检查部门查处(如无合理理由),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任何资本项下外汇业务。银行暂停办理的外汇业务可能包括境外放款、利润汇回、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等。

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年度报告的,经通知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逾期未补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不同处以10-15万元罚款,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及处罚情况将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进行公示,被处罚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将被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20年1月1日实施)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第11号)(2018.03.01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2017.08.04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01.30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014.10.06实施)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商务合字〔2015〕20号)(2015.12.5实施)
《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2009.08.01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文章信息来源于政府网,经信达律师事务所整理分布,由于篇幅过长,将分为上下两篇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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