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RCEP与CPTPP为跨境电商带来新机遇!

为顺应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自2003年以来,我国积极推进自贸区建设进程,积极“进群”。

为顺应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自2003年以来,我国积极推进自贸区建设进程,积极“进群”。

11月2日,我国参加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RCEP已达到协定生效门槛,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生效。

除此以外,我国于2021年9月16日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这个“十一国大群”。

关税减免

RCEP是当前我国签署的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而CPTPP代表了当今世界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个“高标准”,就体现在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的程度上。

根据RCEP协定附件中的关税承诺表,RCEP协定各成员之间货物贸易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10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

RCEP:

对于出口到日本的企业来说,RCEP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开拓此前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关税颇高的日本市场。

2006—2016年,日本自中国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一直高于进口自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RCEP协定签署后,日本对中国产品的免关税比例将达到86%。其中,电机电器、核反应堆、锅炉、车辆及其零附件、医疗设备等行业中70%~80%的商品将在RCEP签署后立即实现零关税,而服装纺织、家具、塑料制品等行业几乎全部产品将在过渡期后实现零关税。

但在RCEP签署前,对于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在现有已签署生效的自贸协定项下,该国家或地区已给予中国相应关税优惠,所以该协定的关税减让的现实意义并不是很大。

CPTPP:

CPTPP第2章第2.4条“关税取消”规定,缔约国应依照其减让表,逐步取消对原产货物的关税。缔约国最终实现零关税的税目数和贸易额占比接近100%,且立即实现零关税的占比达85%以上,排除在零关税之外的高度敏感产品极少。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值得跨境电商企业注意的是,CPTPP在“假冒商标”和“盗版”货物之外,增设了“令人混淆的近似”标准,这一标准将有可能增加我国出口货物在境外被扣押的风险。

RCEP:

RCEP第对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于“有正当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进口”,海关有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和依职权中止放行两种执法方式。

首先,如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进口,可向海关提出中止放行的申请,并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同等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方也可以规定,在不损害缔约方关于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主管机关有权将发货人、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描述、货物的数量,以及已知货物的原产地,告知权利持有人。其次,海关也应当设立或维持关于进口装运的程序,可依职权中止放行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货物。在此情况下,海关可以要求权利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在以上两种情况采取中止放行的措施时,海关应在合理期限内认定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权利。

在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这一节中,也规定了主管机关对侵权货物的销毁程序和申请、储存、销毁等的费用要求。

CPTPP:

CPTPP第18.76条“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规定了缔约方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职责。海关部门可依权利人申请或依职权中止放行或扣留进口的任何涉嫌假冒、混淆性相似商标或盗版的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申请程序时,需要提供充足证据,以使海关确信可初步推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海关可要求提供可合理期待的属权利人所知范围内的充分信息,使可疑货物可被主管机关合理识别。同时,海关可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值得注意的是,CPTPP一缔约方可规定,保证金可以采取附条件保函的形式,条件为:如主管机关确定该物品不属侵权货物,则可使被告免受因中止放行货物而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

争端解决机制

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主要包括五个阶段。CPTPP规定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共23条,涉及争端解决、国内程序与私人商事争议解决两个小节。其中,争端解决包括九个阶段。总体来说,CPTPP与RCEP在争端解决方面的设置基本一致。

RCEP:

RCEP第十九章对于争端解决机制,从RCEP专家组设立、召集、听证会、程序、专家组报告以及执行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

RCEP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

1.缔约方之间与RCEP解释和适用相关的争端解决。

2.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措施与RCEP项下的义务不相符或者另一缔约方未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该机制对于一缔约方和另一缔约方的企业、个人之间的争端,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如果一家泰国水果生产公司认为新西兰的某项政策不符合RCEP的相关规定,此争端不适用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

CPTPP:

总体来说,CPTPP与RCEP在争端解决方面的设置基本一致。

另外,CPTPP还阐明了国内程序与私人商事争议解决。首先,CPTPP对缔约方的国内法司法管辖权作出了限定。任何缔约方不得以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义务或履行的措施与义务不符为由,在其国内法项下各规定起诉其他缔约方。其次,面对自贸区内私人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CPTPP鼓励缔约国应在最大可能限度内使用仲裁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

对跨境电商的意义

01、减免关税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RCEP、CPTPP减免关税的措施将为跨境电商B2B企业,尤其是为出口企业带来利好。关税的减免有望降低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税费成本,进而为海外市场的用户带来更加优惠的价格,提高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疫情后获客渠道与交易磋商渠道发生变化,传统外贸行业遭受打击,关税减免政策有利于鼓励我国传统外贸出口企业向跨境电商转型。

02、贸易标准化有利于削弱交易壁垒

此前,跨境电商商品出口海外面临一个较大的合规风险,即各国贸易标准存在差异,包括各项原始产地规则、市场准入政策、投资政策、服务贸易政策等。伴随着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统一规则落地,区域内贸易规则逐渐规范与统一,区域内市场的贸易标准一体化大大削弱了交易壁垒。

03、有利于海外仓的建设与运作

RCEP、CPTPP签订后,区域内各国国家资源、商品流动、技术合作、服务资本合作、人才合作等都将更加便利,而海外仓的建设阻碍也将大大减少。

例如,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

对此,企业可以抓住机遇进行海外资本、人员投入,推进区域品牌化建设,高质量推进海外仓建设、丰富海外仓功能,对海外市场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

04、促进贸易数字化,助力电商企业转型升级

以RCEP为例,RCEP涵盖了一系列推动贸易数字化,降低信息沟通成本的规则。例如协定要求推进无纸化贸易,认可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了法规特殊要求外,任一组织不得否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所有组织应该鼓励应用互认的电子认证;等等。

可以预见,未来跨境电商交易将持续朝着数字化方向前进,这也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经济,将其广泛运用于跨境贸易服务、生产、物流和支付环节,提升效率,实现自身从劳动型驱动升级为智慧型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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