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滥用丨探讨无效程序策略,捍卫合法权益

遇到他人在你未能及时申请专利或者某个市场上已销售多年的公模产品被他人注册并用于发起侵权诉讼时,对于创新者和卖家而言,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被诉的卖家常常感到极度沮丧,仿佛成为毫无抵抗力的小羊,任人宰割。面对这样充满恶性竞争的情况,我们是否毫无反击手段呢?是否有可能让对方的专利宣告无效呢?答案是肯定的!在美国,你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无效专利,具体包括行政途径、司法机构-美国法院,以及准司法途径。1三

遇到他人在你未能及时申请专利或者某个市场上已销售多年的公模产品被他人注册并用于发起侵权诉讼时,对于创新者和卖家而言,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被诉的卖家常常感到极度沮丧,仿佛成为毫无抵抗力的小羊,任人宰割。

面对这样充满恶性竞争的情况,我们是否毫无反击手段呢?是否有可能让对方的专利宣告无效呢?

答案是肯定的!在美国,你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无效专利,具体包括行政途径、司法机构-美国法院,以及准司法途径。

1、三种专利无效途径

1.行政途径

可以通过利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下属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供的程序,例如单方复审(EPR)、多方审查(IPR)和授权后审查(PGR),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2.司法途径-美国法院

可启动一场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对某专利的有效性提出疑议并请求宣告其无效。这类挑战通常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一部分,允许被告在辩护中质疑专利的有效性。

3.准司法途径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虽然无权直接宣告专利无效,但在执行《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授权的调查过程中,有权对涉嫌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产品做出排除令,以阻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虽然ITC的判断不会直接废除专利权,但对其他法律程序产生影响。

在这三种途径中,行政途径通常被认为是审理时间短、成本较低且高效的方式。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复审程序允许基于专利文件中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等理由提出无效请求。此外,行政途径的优势之一在于,参与审查的专利官员不仅拥有行业经验,还在技术领域具备专业知识。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们将更深入地了解如何通过行政路径使已授权的专利无效。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发明法案》(AIA)的推出对行政路径进行了显著的改进和扩充,保留了原有的单方复审程序(EPR),将双方复审程序升级为更具范围的多方审查(IPR),同时引入了新的授权后审查(PGR)程序。

2、三种无效程序的定义

1.单方复审(EPR)

适用于所有有效的美国专利。在专利的有效期内,任何人(第三方或发明人)都可以提出请求对专利进行复审。为了进行复审,相关方必须提交现有技术,提出对专利的“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新问题”。

2.多方审查(IPR)

IPR程序仅允许以专利缺乏新颖性(102条)或非显而易见性(103条)为理由提起无效,且只能使用专利或公开出版物作为先前技术的依据。申请IPR程序必须在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后,或PGR程序结束后提出。

3.授权后审查(PGR)

PGR在无效原因和证据类型上进行了扩展,不仅可以基于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还可以因为授权专利违反了可专利性主题问题(101条)或说明书要求(112条)等而提起无效。PGR允许引入额外的证据,如公开使用或专利不可行等。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内提起。

事实上,在2020年之前,美国还有一个无效专利的程序,称为Covered Business Method Review(商业方法专利过渡复审),简称CBMR。

CBMR是作为AIA的临时措施于2011年9月16日引入,并自2012年9月16日生效。该程序适用于“用于执行、管理或控制金融产品服务的信息处理或其他程序”的专利,不包括技术创新类型的专利。CBMR被设定为一个临时的复审程序,并于2020年9月16日到期,自那天起不再可用。

3、关于专利复审程序的主要区别

提交方式差异:在EPR中,申请人有权匿名提交复查请求;而在IPR和PGR中,申请人必须公开身份,并详细说明对该专利的利害关系。

参与程序差异:在EPR流程中,申请人的参与权仅限于提交初始请求和对专利权人答辩的回应,之后无权再介入复查程序;相反,在IPR和PGR中,申请人可以在整个程序中持续参与,根据提交的证据和专利权人的答辩进行进一步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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