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注册登记手续还未办理?截止至4月1日,逾期不再有效!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距离跨境电子商务新政暂缓期(3月31日)只剩下一周时间了!黄埔海关再次提醒各相关企业及时按要求完成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否则,4月1日起跨境电商通关业务将会受到影响!署公告[2018]194号 跨境电子商务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距离跨境电子商务新政暂缓期(3月31日)只剩下一周时间了!黄埔海关再次提醒各相关企业及时按要求完成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否则,4月1日起跨境电商通关业务将会受到影响!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办理时间截止4月1日:海关跨境企业信息逾期无效

署公告[2018]194号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署公告[2018]219号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敲黑板、划重点

4月1日起,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相关企业,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企业如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

企业登记流程

第一步:通过“单一窗口”申请,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或《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二步:通过企业信息变更作业维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和“企业网址”等信息。      物流企业须提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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