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出手!进口汽车零部件利好来袭!

刚刚,海关总署发布新公告,汽车零部件行业迎来利好!免3C一直是汽车零部件进口企业的痛点,此次公告,两部委正式送福利!来,看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先声明后验证,本次福利是属于便利化措施。所以呢,提供的只是便利,不是免予验证,最后还是要办免办证明的!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

刚刚,海关总署发布新公告,汽车零部件行业迎来利好!免3C一直是汽车零部件进口企业的痛点,此次公告,两部委正式送福利!

来,看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先声明后验证,本次福利是属于便利化措施。所以呢,提供的只是便利,不是免予验证,最后还是要办免办证明的!

Image title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见附件1),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这个简单,三步走

1.根据商品编码确定符不符合试点

2.自行出具声明

3.按照申报指南申报

4.提货走人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啥意思呢?

不是自我声明了么?嗯,试点是可以声明,但是也不是说你就不用办免办证明了啊,

提货后该办的还是要办的,而且这个货物还是一样需要核查合格后才可以销售使用的。Image title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当然是提高通关时效啦!汽车零件,呵呵,通关时效的重点调查对象

也是最喜欢说海关慢慢慢的家伙们,让你们通关飞起来,你们还有什么好说的?

三、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自我声明的时效那叫一个快是吧,火速通关,大力提高通关时效!

但是,注意啦。规定期限内!是多久呢?附件三说了,14日!

Image title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补录功能没开咋整?改单!!!不计入差错哦!不影响AEO哦!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docxImage title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docx

这个就没啥贴上来的必要啦,大家自己下载吧!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docx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一、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两种模式并行!看到了咩,这个没啥好说的是吧Image title二、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三、信息补录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14日!必须注意啦!

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补录!

要是没拿到咋办?那可是要退运或销毁啊!这公告也是醉了,必须正文跟附件一起看,不然可就栽了呢!

Image title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嗯,这个就跟正文说的差不多了,没啥好解读的。

那么,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来源:关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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