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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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报即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

电子申报是国际上正在兴起的纳税申报方式之一,我国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深化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对电子申报已开始了尝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还应在申报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电子数据的书面材料报送(邮寄)税务机关;或者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必要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电子申报的准确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实行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的适用对象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数据采集系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进行开发,适用于新的增值税申报办法和国税系统所有税种的申报。该系统已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测评。

电子申报办理:

(一)凡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企业,不论企业在申报的当期有无营业收入,是否盈亏、有无减税、免税等情况,都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实行纳税申报的电子数据传送,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纳税人所传出的电子数据,一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确认并接收,那么表明纳税人已申报成功,纳税人的数据已作为档案存入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

(二)参加电子申报的纳税户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完成电子申报,并且及时接收回执,纳税户不能只发送信息而不接收回执。接收回执必须以第二次回执确认“申报成功”,方可认为完成本项目的申报。在完成电子申报后,纳税人还必须同时向所属的税务所邮寄或送达各类纸质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等有关申报资料。

(三)纳税人须在申报前三天将应缴税款的足够资金划入纳税专户银行的帐户。税务征收部门在接收到纳税户电子申报数据后,开出税收缴款书,交专户银行划交税款。如纳税人在规定缴纳入库的期限内,发生专户银行帐号上没有足够资金,到期不能缴款的,税务部门将按滞纳处理,催交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税收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款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精神, 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扣款银行《XX银行上海分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作为纳税人的缴税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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