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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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是一种保护发明的知识产权权利。这种权利在一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存在,例如阿根廷、奥地利、巴西、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韩国、西班牙、台湾、乌兹别克斯坦等等。实用新型和专利非常相像,但是通常具有比较短的期限(一般为6年或10年),并且没有严格的可专利性要求。 德国和奥地利的实用新型被称为“实用工具”(Gebrauchsmuster)。这影响了某些其它的国家,例如日本。在印度尼西亚、芬兰和澳大利亚,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型专利”(Petty Patent)。
分类
知识产权

定义

实用新型是一种法律给予的垄断,以在某个有限的时期内作为发明人提供足够的教导,以允许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该发明的交换。由实用新型法律给予的权利与专利法律给予的权利非常相似,但是会更适合那些被认为是“增量的发明”、 例如“小规模专利”、“创新专利”、“次要专利”和“小专利”等等也可以被认为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在马来西亚,则是叫做“实用创新”。

使用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授权条件

大部分具有实用新型的国家,都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然而,许多专利局或实用新型局并不会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在检查完实用新型申请符合格式规定之后就授予实用新型权利(如台湾)。某些国家不允许某些特定的主题作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例如植物和动物通常都不能被实用新型保护。

在中国,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或结构,或者它们的结合,而不保护任何方法。现有技术包括任何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世界范围内的书面描述或在中国境内使用而为公众所知的知识。此外,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度,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授权速度通常要比发明专利快许多。

在德国,如果实用新型不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那它就被认为是新的。现有技术包括任何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书面描述或在德国境内使用而为公众所知的知识。在优先权日前六个月内进行的公开或使用,如果是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作出的,不会被认为是现有技术。

在西班牙,作为获得实用新型 (西班牙语:modelo de utilidad) 的新颖性要求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只有在西班牙境内对发明进行的书面公开会导致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这与西班牙专利的绝对新颖性要求形成鲜明的对比。什么才是“在西班牙境内对发明的公开”成为西班牙最高法院最近两个判决的主题。

区别发明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针对实用新型对创造性要求不高这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称为小发明、小创造。但是,需要理解的是,对于创造性高的发明创造,只要是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也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例如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主要特点

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期限性

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5年(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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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作者:Re小闪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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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者:Re小闪电.(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