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在商标优先权上做到先人一步?

对于外文字母组成的文字商标而言,如果字母仅仅是通常的手写体或印刷体,就不具备足够的个性表达从而成为作品;如果进行了某种变化,但是变化不足以达到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同样无法构成作品。与之相对,如果对于组成商标的字母加入了充分的个性化设计,就可能使得该标志的独创性得到法院认可。例如,在“a笑脸图形”案中,虽然引证商标主要通过字母“a”表现,但对字母进行了拟人化处理,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对于外文字母组成的文字商标而言,如果字母仅仅是通常的手写体或印刷体,就不具备足够的个性表达从而成为作品;如果进行了某种变化,但是变化不足以达到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同样无法构成作品。

与之相对,如果对于组成商标的字母加入了充分的个性化设计,就可能使得该标志的独创性得到法院认可。

例如,在“a笑脸图形”案中,虽然引证商标主要通过字母“a”表现,但对字母进行了拟人化处理,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案中,阿里巴巴公司引证商标中的笑脸图形,由英文字母a和笑脸图形组合而成,设计较为独特,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在先著作权等为由提起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那么,如果超出5年,在先权利人不能提出商标撤销申请,这是否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可以继续使用相应商标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前述规定,对于一般的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满五年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除非能证明该商标系“驰名商标”而且被“恶意注册”。与之相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指出,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从表面上看,从商标角度,如果超出5年并且没有法定例外情形,试图撤销涉诉商标或者请求判决停止商标使用,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笔者认为,一个LOGO在商标法层面可以继续存在不代表其在著作权法层面可以继续使用,而著作权法层面不能使用会在很多方面影响其在商标法层面上的使用,甚至导致其实质不能使用。

例如,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LOGO一旦大量出现在市场上,实质上就涉嫌侵犯了在先权利人在先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在先权利人完全可以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从而可以使得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虽然在形式上可以存在,但在实际上却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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