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疫情期间, 船员和船舶证书过期不予处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办理海事相关业务事宜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办理海事相关业务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2月4日


海事强化“绿色通道”制度畅通水上物资运输

2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全国海事系统充分利用远程网上业务办理功能,适当调整部分业务和处置方式,全力确保水上物资运输畅通。运输疫情防控和生活、生产重点物资的船舶,优先享受通航保障资源。

在严控疫情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落实水运领域“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的总体目标,巩固涉及疫情防控和生活、生产重点物资运输船舶“绿色通道”制度。严禁直接或变相实施带有歧视湖北籍船员、船舶的海事监管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海事政务服务业务尽可能采取网上办理方式,避免人员聚集,降低疫病传染风险。对船舶进出港报告、船舶配员、危险货物申报、规费征收情况等实行网上远程核查,除必要的检查外,海事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船舶、船员证书的,海事机构将准予延期办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辖区航运公司及其船舶、船员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做好水上疫情防控和在船船员生活保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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