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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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出口限制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简称“自限制”。它是进口国的政府或一个工业同出口国的政府或相竞争的 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自动出口限制”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

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此种配额有的由出口国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国的出口厂商或同业公会根据政府的政策意向来规定。

2、协定自动出口限制

协定自动出口限制,即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限内规定某些产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自动限制有关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来进行监督检查。作为非关税措施之一的自动出口限制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

控制自愿出口限制安排

自愿出口限制安排的流行及其内在的缺点,特别是它们正在蔓延以及把贸易体系分割成为由主要贸易国家支配的一系列市场瓜分安排的趋势,促使一些评论家提出这样的建议:自愿出口限制安排应当受到控制,采用这种安排应当遵守严格的条件和受到多边监督。这样将鼓励人们在更大程度上遵守国际协议的贸易规则。这些观察家还指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机构已经制裁某些违背非歧视原则的情况,例如它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款。其他的人认为,不加歧视的原则太重要了,不应由于正式批准自愿出口限制安排而使这个原则遭到进一步的削弱。从经济角度来说,不加歧视意味着在国内消费者和世界其他地区付出最低代价的情况下使国内生产者能够获得一定水平的保护。它也保护较小的贸易国家的利益,并且有助于保证新的出口者进入国际市场。它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则中的作用使国际贸易关系和国内决策工作非常明确,而且能够进行预测。基于这一观点,贸易国家在制订和执行它们的贸易政策时要更坚定地信奉非歧视的原则,这样才会使自愿出口限制安排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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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者:跨境知道(2022-09-23)